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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象法执字第252号

卿某与以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卿某,以某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象法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卿某。被执行人以某。申请执行人卿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象民一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以某返还抚养费7861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以某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象民一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乐东

审 判 员 李隆清

审 判 员 徐忠华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兼

书记员 陈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