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西执字第551-4号申请执行人马骏伟,男,1999年12月28日出生,回族,住肥西县。法定代理人马雁,农民。被执行人肥西县五十里小庙中心卫生院,住所地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姚平,院长。本院依据(2012)合民一终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规定,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肥西县五十里小庙中心卫生院现金人民币6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 飞
审 判 员 宋建忠
代理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殷 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