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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汉)执字第31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丰(汉)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孙晓芬,被执行人唐山盛达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汉沽管理区第三水泥厂旁。法定代表人杨明。申请执行人孙晓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丰(汉)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2)丰(汉)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文涛

审判员  张建坤

审判员  刘丽艳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英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