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丰(汉)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孙晓芬,被执行人唐山盛达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汉沽管理区第三水泥厂旁。法定代表人杨明。申请执行人孙晓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丰(汉)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2)丰(汉)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文涛
审判员 张建坤
审判员 刘丽艳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英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