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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玉民初字第1937号

张海涛、赵伟与韩强、费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海涛,赵伟,韩强,费立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1937号原告张海涛,农民。原告赵伟,农民。被告韩强,成年,农民。被告费立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涛、赵伟与被告韩强、费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涛、赵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海涛、赵伟负担。

审判员 刘 铎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明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