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1937号原告张海涛,农民。原告赵伟,农民。被告韩强,成年,农民。被告费立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涛、赵伟与被告韩强、费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涛、赵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海涛、赵伟负担。
审判员 刘 铎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明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