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州执字第1554-1号申请执行人王京桃,男,193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韩希军,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第三人房曰荣,女,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京桃与被执行人韩希军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第三人房曰荣与被执行人韩希军系夫妻关系,且与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房曰荣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限被执行人房曰荣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和被执行人韩希军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本金204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执行费用210元,由被执行人房曰荣和韩希军共同交纳本院。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家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