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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执民字第655号

余爱忠与杨彬、张蓓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爱忠;杨彬;张蓓茹;张道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签发:拟稿: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余爱忠。被执行人杨彬。被执行人张蓓茹。被执行人张道清。申请执行人余爱忠与被执行人杨彬、张蓓茹、张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温龙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彬、张蓓茹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张道清有坐落于温州大道中和家园5幢603室、604室房产,但已设定抵押,且被另案查封,等待处置。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止,被执行人杨彬、张蓓茹、张道清尚欠申请执行人余爱忠借款人民币188万元及利息,如果申请执行人余爱忠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温龙民执字第6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黎明

审判员  周建华

审判员  李晓中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