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拟稿: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余爱忠。被执行人杨彬。被执行人张蓓茹。被执行人张道清。申请执行人余爱忠与被执行人杨彬、张蓓茹、张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温龙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彬、张蓓茹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张道清有坐落于温州大道中和家园5幢603室、604室房产,但已设定抵押,且被另案查封,等待处置。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止,被执行人杨彬、张蓓茹、张道清尚欠申请执行人余爱忠借款人民币188万元及利息,如果申请执行人余爱忠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温龙民执字第6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黎明
审判员 周建华
审判员 李晓中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