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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民初字第2363号

张春玲与五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春玲,五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2363号原告张春玲,原五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段愈强,男。委托代理人班昌贵,男。被告五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西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何安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芳芳,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李阳,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春玲与被告五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12日、9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张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原告张春玲遂于2012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元,另5元本院退付原告。

审 判 长  刘爱芳

代理

审判员  田 雷

代理

审判员  王德宁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