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2363号原告张春玲,原五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段愈强,男。委托代理人班昌贵,男。被告五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西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何安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芳芳,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李阳,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春玲与被告五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12日、9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张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原告张春玲遂于2012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元,另5元本院退付原告。
审 判 长 刘爱芳
代理
审判员 田 雷
代理
审判员 王德宁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