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245号
原告:方伟英。
委托代理人:范兰英。
被告:绍兴县金大地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6174102)。住所地:绍兴县柯桥时代广场*座**层******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伟英诉被告绍兴县金大地纺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伟英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金大地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陈 良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易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