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564号朱迎新申请执行户长海、巩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迎新于2012年0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634046元,已执行34759元,还剩599287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户长海、巩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迎新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户长海、巩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人朱迎新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564���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户长海、巩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迎新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爱民
审判员 王军昌
审判员 王惠玲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