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1004号
原告:辛红艳,女,199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海军。
被告:李辉辉,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负责人:李腾。
委托代理人:武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辛红艳诉被告李辉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辛红艳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红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红艳撤回起诉。诉讼费1668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彧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