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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开华商初字第141号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庄分社与赖灶盛、赖永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庄分社,赖灶盛,赖永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华商初字第141号

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庄分社。

负责人:叶金友。

被告:赖灶盛。

被告:赖永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庄分社与被告赖灶盛、赖永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赖灶盛、赖永林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庄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庄分社负担。

审判员  王爱勤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清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