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华商初字第141号
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庄分社。
负责人:叶金友。
被告:赖灶盛。
被告:赖永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庄分社与被告赖灶盛、赖永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赖灶盛、赖永林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庄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庄分社负担。
审判员 王爱勤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清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