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镇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李和方,女。被执行人王学章,男。被执行人朱庭双,男。申请执行人李和方与被执行人王学章、朱庭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镇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现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李和方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庭双仅履行了7000元,下余11000元未履行。我院于2012年10月19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朱庭双所有的金鑫石材店。后由担保人刘芳担保,被执行人朱庭双于2012年10月22日履行了下余11000元的赔偿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有申请执行人李和方的领条载卷证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2)镇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申请费170元由朱庭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辉
审判员 张大德
审判员 陈丽平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