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三终字第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鸿丰和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杰刚,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永丰果蔬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芳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荣建,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鸿丰和工贸有限公司因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县人民法院(2012)魏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县人民法院(2012)魏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同海
审判员 赵建平
审判员 孙 佳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建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