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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民三终字第225号

上诉人青岛鸿丰和工贸有限公司因仓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鸿丰和工贸有限公司,邯郸永丰果蔬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三终字第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鸿丰和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杰刚,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永丰果蔬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芳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荣建,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鸿丰和工贸有限公司因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县人民法院(2012)魏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县人民法院(2012)魏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同海

审判员  赵建平

审判员  孙 佳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建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