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东孝商初字第174号原告朱月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建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宇萌。被告盛承平。被告盛志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月芬诉被告盛承平、盛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月芬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月芬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月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为470元,由原告朱月芬负担。
审 判 员 蔡 航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金巧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