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5713号原告韩春先。被告杨京婵。委托代理人于正群,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春先与被告杨京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春先撤回对被告杨京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国先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