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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民初字第5713号

韩春先与杨京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5713号原告韩春先。被告杨京婵。委托代理人于正群,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春先与被告杨京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春先撤回对被告杨京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国先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