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653-00697号
申请执行人:索红生等45人。
被执行人: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金广,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索红生等45人与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1876-01920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70000元整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锋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