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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执字第00653-00697号

索红生等45人与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索红生等,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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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653-00697号

申请执行人:索红生等45人。

被执行人: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金广,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索红生等45人与新乡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1876-01920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70000元整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锋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