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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三初字第01049号

原告张成生与被告西安利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屈波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成生,西安利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屈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1049号原告张成生,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明军,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利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89号悦泰利贞大厦1304室。法定代表人于怀斌,该公司经理。被告屈波,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生与被告西安利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屈波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成生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部退还于原告。

审判员  王霞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