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1049号原告张成生,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明军,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利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89号悦泰利贞大厦1304室。法定代表人于怀斌,该公司经理。被告屈波,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生与被告西安利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屈波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成生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部退还于原告。
审判员 王霞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