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3233号原告邱芳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年鹤、朱卫东。被告马祥彪。被告孙亨。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芳财与被告马祥彪、孙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芳财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芳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681元,由原告邱芳财负担。
审 判 员 戴亦蕾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张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