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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商初字第2560号

黄维与陈雅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商初字第2560号原告黄维。被告陈雅芬。

原告黄维诉被告陈雅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雅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黄维诉称:被告于2010年7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嗣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款。现起诉要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陈雅芬未作答辩。原告黄维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于2010年7月12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未及时返还借款,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陈雅芬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黄维借款1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陈雅芬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黄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审 判 长  王一强

人民陪审员  李培生

人民陪审员  高友根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洪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