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恢字第00181-4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夏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夏某某买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夏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6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夏某某在其妻子陈瑜名下有可供支配的财产,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现已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执恢字第000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建鹏
代理
审判员 张艳萍
代理
审判员 王西江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牛党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