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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1316号

王某某与李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王丽君,女,192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东城绿庭16楼4门202室。被告李德成,男,1949年10月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二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君与被告李德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君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君撤回对被告李德成提起的离婚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丽君担负。

审判员  谢长海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