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05号
原告:浙江津旺化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旭光。
委托代理人:马利峰。
委托代理人:张奕。
被告:浙江百隆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其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津旺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百隆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津旺化纤有限公司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叶 飞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朱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