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巡商初字第247号
原告:周建国。
被告:郑文利。
被告:傅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国与被告郑文利、傅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行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周建国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杨 丽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星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