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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柯巡商初字第247号

周建国与郑文利、傅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03-02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建国;郑文利;傅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巡商初字第247号

原告:周建国。

被告:郑文利。

被告:傅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国与被告郑文利、傅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行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周建国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杨 丽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星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