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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675-1号

孟晓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晓捷,姜永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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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675-1号申请执行人孟晓捷。被执行人姜永军。申请执行人孟晓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19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永军给付其案款7738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分三次共计冻结姜永军银行存款18785.46元。现黄邓村土地补偿费尚未发放,本院已向该村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尚有58597.04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6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学新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

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