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湾民初字第502号
原告:占招华,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1422。
被告:贾树林,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2610。
原告占招华诉被告贾树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谢健宇进行公开审理。经审查,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向原告占招华开具《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注明“原告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当事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收到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应裁定其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苗丽红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谢健宇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天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