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磐民执字第545号

董军与岳斌、陈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军,岳斌,陈丽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董军,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岳斌,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丽杰,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董军与被执行人岳斌、陈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磐民再字第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军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岩

审 判 员  于长华

代理

审判员  王长春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司桂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