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04-2号原告义乌市伟鹏纸盒厂。负责人叶荣伟。委托代理人王俊。被告张崇贤。被告顾彩央。被告顾苏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伟鹏纸盒厂诉被告张崇贤、顾彩央、顾苏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伟鹏纸盒厂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伟鹏纸盒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伟鹏纸盒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1元,由原告义乌市伟鹏纸盒厂负担。(本页无主文)
代理
审判员 楼煜波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树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