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01122—2号原告雷某甲,男,195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段家镇。被告雷某乙,女,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段家镇。
原告雷某甲与被告雷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雷某甲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雷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张百锁
代理
审判员 苏 蒙
人民陪审员 薛建军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