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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2369号

杭州向阳大院餐饮有限公司与侯小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向阳大院餐饮有限公司,侯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369号

原告:杭州向阳大院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先荣。

委托代理人:王益军、蓝建峰。

被告:侯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向阳大院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小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侯小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向阳大院餐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侯小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向阳大院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瑛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申屠书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