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丽庆行初字第9号原告应学莉。被告庆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姚皓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吉友。特别授委托代理人吴荣步。第三人庆元县菌临天下美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带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学莉不服被告庆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庆元县菌临天下美食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一案中,原告应学莉认为诉求应由庆元县环境保护局查处,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庆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应学莉申请撤回对被告庆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庆元县菌临天下美食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一案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学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学莉承担。
审 判 长 杨进江
审 判 员 吴绍岳
人民陪审员 周小礼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