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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富民初字第00352号

张某某诉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富民初字第00352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张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按法院的通知交纳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亮亮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