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1309号申请执行人王兵琪。被执行人陈鹏。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1673号民事调解书王兵琪与陈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鹏已将案件款4500元交于本院,均发放申请执行人王兵琪,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16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温育东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常皓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