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6223号罪犯伍雷军,男,汉族,1985年8月5日出生,四川省大邑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10)大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雷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刑期起于2009年9月21日止于2013年7月20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2年9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累计标准分135分。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伍雷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五天。减刑后刑期至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宇
代理
审判员 陈 浩
代理
审判员 张卫东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夏小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