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1923号原告张凤英。原告王鑫。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佳慧,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和平路396号财富大厦二层。法定代表人张进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英、王鑫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英、王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张凤英、王鑫负担。
审判员 宋霄燕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葛扬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