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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左商初字第13号

(2012)左商初字第13号王建新与张艳红、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建新,张艳红,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左商初字第13号原告王建新。被告张艳红。被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新诉被告张艳红、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新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新以证据为由不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三百一十九元,减半收取六千一百五十九元五角,由原告王建新交纳。

审判长 刘 焱

审判员 范光伟

审判员 葛林虎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智亚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