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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溪民初字第41号

肖建明与龚见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肖建明,龚见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溪民初字第41号

原告:肖建明,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身份证号码:×××6512。诉讼代理人:谭玲春,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见强,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03X。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建明与被告龚见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建明于2012年10月22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建明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建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33元,由原告肖建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纪汉雄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淑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