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溪民初字第41号
原告:肖建明,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身份证号码:×××6512。诉讼代理人:谭玲春,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见强,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03X。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建明与被告龚见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建明于2012年10月22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建明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建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33元,由原告肖建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纪汉雄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淑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