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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城民一初字第415号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枣城民一初字第415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0月22日以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书峰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