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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1056号

浙江永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宁波侨益物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永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宁波侨益物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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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东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105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贤庠镇工业楼,实际经营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王惠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丹丹,该××员工。

被执行人:宁波侨益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陈泽锃,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侨益物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现车辆下落不明。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05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张晓霞

审 判 员 赵建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袁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