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鄄执字第187-2号申请执行人祁端民,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钱骎,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鄄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19日,依法委托菏泽市光大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钱骎所有的在鄄城县××西PVC管厂内的机器设备及PVC管一宗。2012年10月12日申请人祁端民(身份证号)以137500元的价格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钱骎在鄄城县闫什镇闫什村西PVC管厂内的机器设备及PVC管一宗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钱骎在鄄城县闫什镇闫什村西PVC管厂内的机器设备及PVC管一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人祁端民所有;
三、买受人祁端民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长跃
审判员 王思军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玉景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0)鄄执字第99-3号申请人刘保安,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山东省巨野县东关行政村。被执行人郭振洲,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鄄城县西双庙庙信用社工作人员,住富春乡赵仟庄。被执行人冯兆修,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董口镇西冯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鄄商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23日,依法委托菏泽市光大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郭振洲所有的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口信用社的股金26000元。2012年5月31日徐从玉(身份证号372926196501020276)以26000元的价格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口信用社的股金26000元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徐从玉所有。
二、买受人徐从玉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军
审判员李长跃
审判员马海涛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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