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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镜执字第1070号

李建设与佘晓东、季晓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建设,季晓川,佘晓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镜执字第1070号申请执行人李建设,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季晓川,女,1976年3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佘晓东,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申请人李建设与被执行人季晓川、佘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的(2011)镜民一初字第01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1)镜民一初字第0198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 雁执行员 王劲松执行员 王 伟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