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二初字第00263号原告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香港街智恒辉工业园6号。法定代表人房土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廛河区买家街123号院。法定代表人官元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至铜川高速公路XTK-4标项目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泾河工业园泾渭一路振龙调味品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官元生,该公司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至铜川高速公路XTK-4标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圣特预应力钢铰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原告预交9420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任礼俊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