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左商初字第9号原告原彦龙。被告张艳红。被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彦龙诉被告张艳红、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彦龙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彦龙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千六百八十五元,减半收取三千八百四十二元五角,由原告原彦龙交纳。
审判长 刘 焱
审判员 范光伟
审判员 葛林虎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智亚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