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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冀刑执字第1091号

徐雪瑞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徐雪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冀刑执字第1091号罪犯徐雪瑞。现在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7日作出(2007)一中刑初字第17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雪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1日以(2007)高刑复字第49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2月23日以(2010)冀刑执字第29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承德监狱于2012年8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2年9月14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记功一次,表扬二次,2010年度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明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徐雪瑞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徐雪瑞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31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士文

审判员  张永平

审判员  齐志勉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锁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