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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峰民初字第1667号

原告张淑娟诉被告李立贵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淑娟;李立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峰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张淑娟,女,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新市,系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峰峰公共交通分公司职工。被告李立贵,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新市,系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峰峰公共交通分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凯,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李立贵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娟诉被告李立贵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娟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淑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淑娟负担。

审 判 长  杜文军

审 判 员  柳风花

人民陪审员  谢 超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索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