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峰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张淑娟,女,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新市,系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峰峰公共交通分公司职工。被告李立贵,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峰峰矿区新市,系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峰峰公共交通分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凯,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李立贵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娟诉被告李立贵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娟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淑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淑娟负担。
审 判 长 杜文军
审 判 员 柳风花
人民陪审员 谢 超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索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