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川刑复字第637号被告人董加顺,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2011年7月3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溪县看守所。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加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宜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加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一)1998年11月8日,唐华英、张正海、桂来银(均已判刑)等人受刘正强(已判刑)的安排,携毒资13.1万元到云南省保山市经被告人董加顺及其弟董加发(已判刑)以每克70元购买海洛因1989克,藏于装有松籽的口袋内运回宜宾市。同年11月12日,张正海、唐华英、桂来银在宜宾市租用川Q106**号的柳州五菱小货车运输毒品回重庆,途径四川省南溪县大观镇时被查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出示、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报告表、查获毒品经过的说明。证实1998年11月12日晚9时许,四川省南溪县公安局大观镇派出所在路查中发现本案涉毒车辆、人员,即立案侦查。2.称量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查获的白色块状物重量为1989克,检出海洛因。3.提取笔录。证实案发后,民警从桂来银身上提取到1998年11月11日富顺县客运定额发票8张,从唐华英身上提取到同年11月10日保山至昆明公路汽车票1张,同年11月12日从张正海身上提取到董加顺的(126-96621)传呼机。4.现场示意图、查获毒品、现金、手机的照片。5.同案被告人供述:(1)董加发供述,刘正强与其哥哥董加顺联系好到保山拿毒品,其与董加顺到保山东方旅社看见张正海和他母亲、桂来银,三人共给其13万余元(张5.5万元买800克、张母4.8万元买700克、桂2.8万元买400克),其从缅甸人“阿强”处购买海洛因1900克带回家中,张正海和董加顺将毒品藏入装松籽的口袋内运到汽车站上了车,其为他们买了车票。松籽是刘正强买的。(2)唐华英供述,女婿刘正强让其和桂来银到保山找董加顺、董加发拿毒品,并给她4.8万元(张正云买100克、刘正强和其各买300克)。桂来银自己买100克,2.8万元,帮刘买300克,张正海自己3.4万元买500克,帮张正兰买300克(共差3000元)。在11月8日下午,其和张正海、桂来银由重庆乘火车到昆明,转乘汽车到了保山。刘正强得知张正海到了保山即与董加顺兄弟联系,我们就把各自身上的钱在旅社交给董家兄弟。过约1小时,桂来银、张正海陆续回到旅社又被人喊去汽车站,见董加顺叫了一架板车拉了三袋松籽到车站,拉车的人和董加顺把松籽放在汽车卧铺床下面,车票是董家兄弟买的。在回重庆途经宜宾时被查获了。(3)张正海供述,11月8日上午,刘正强叫其和他母亲唐华英、桂来银一路去拿海洛因,并拿了13.3万元给他们三人,说已和董加顺联系好了,回来他们每个几千元。他拿了5.5万元买800克,有300克是五姐张正兰的。到保山住旅社后,桂来银给董加顺打传呼,后董加顺、董加发两兄弟就来了,他们把13.3万元给董加顺,其随董加顺将毒品夹在装有松籽的袋子里。董加发回来后,董加顺就叫董加发去叫桂来银过来,并叫来板车,大家一起把三袋松籽抬到板车上拉到汽车站搬上了客车。(4)桂来银供述,11月8日上午,刘正强让其和张正海、唐华英到保山拿毒品,刘拿了2.1万元和其7000元买400克。张正海带5.5万元买800克,唐华英4.8万元买700克。董加顺、董加发两兄弟来到旅社,我们把钱交给董加顺,张正海同董加顺去董家了。董加发帮我们买车票,后董加顺到旅社来喊我们去赶车,到了车站看见松籽已装上了车。在昆明乘汽车到四川宜宾下车后再包车回重庆,途经宜宾大观镇被查获了。(5)张正兰供述,其母亲和弟弟张正海到云南帮刘正强带毒品,其取了2万元让刘正强帮卖毒品,毒品是刘正强和董加发联系的。6.经张正海、桂来银对照片及董加发本人予以辨认。7.被告人董加顺对贩卖毒品一事予以否认。(二)1998年10月18日,被告人董加顺与董加发在保山市分别将净重2520克海洛因装入挖空的《海淀题王》、《世界五千年》等书中,将书捆好放入提包内藏匿于客运汽车床位下,董加发、唐华英、张正云(已判刑)乘该车返回重庆,途经保山市永葆桥检查站时被查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武警保山地区边防支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证实该支队红旗桥边防检查站依据广西梧州市公安局缉毒支队提供线索,于1998年10月18日对保山客运卧铺车云M008**进行检查,在车上查获两撂已挖空的书,中间藏有14块海洛因,重量为2520克。2.移交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广西梧州市公安局缉毒支队于1999年1月1日移交了米老鼠图案布袋1个、《世界五千年》、《中国集邮辞典》、《海淀题王》、《前汉后汉通俗演义》共8本。3.毒品移交收条。证实宜宾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23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缉毒处移交的2520克海洛因。4.广西梧州市公安局缉毒支队出具说明。证实1998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根据情报在边防支队的协助下,在保山市永葆桥从保山至昆明的卧铺车上,查扣海洛因2520克。5.同案被告人供述:(1)董加发供述,其与张正云、唐华英从重庆到保山,张、唐二人携带几本挖空的书,到保山登记住宿后,其给三哥董加顺打传呼,董加顺就来了。其去买了四本书来挖空,放了400克海洛因在书里面。然后,把所有的书放在一个蓝色的布包里面,其就去买汽车票。到汽车站见董加顺也在那里。其不晓得唐华英和张正云到底装了好多毒品,因为是三哥董加顺给他们装的。大家一起从保山赶车,到永葆桥被武警查获了。挖空书的主意是刘正强给他说的。他还辨认指出《中国集邮辞典》和《海淀题王》的书是其买的,有熊猫图案的提包是其的。(2)唐华英供述,其和张正云、董加发于10月18日从刘正强家出发,刘正强给了董加发两本书和2.8万元。到保山后,董加发安排住入东方旅社,说他还要去买几本书来装白粉。董加发、董加顺把书装好后来叫我们赶车回昆明,到一个检查站时被查获。唐华英辨认出《世界五千年》一书是刘正强的。(3)张正云供述,其与母亲唐华英和董加顺坐车从重庆到昆明、保山,住在旅馆里,董加发、董加顺两弟兄就把其母亲的包包拿起走了。后董加顺来喊他们去赶车,董加发和他们一起走了,到一个检查站时被武警查获了。(三)1998年10月28日,被告人董加顺与董加发在保山市以每克70元贩卖海洛因600克给唐华英、桂来银,二人将其中400克藏在录音机内,200克绑在唐华英腿上,运回重庆交给刘正强贩卖。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说明。证实2011年7月22日14时许,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河图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在逃人员董加顺回到家中,民警即将其抓获。2.胡某某(董加顺之妻)、段某某(董加顺同组组长)从照片中辨认出了董加顺,其中,段某某还证实董加顺的弟弟董加发因贩卖毒品已被执行死刑。3.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董加顺的基本情况。4.《吸食、注射毒品人员登记表》。证实董加顺在1993年7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5月24日以(1999)川刑终字第107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正强贩卖海洛因5207克,董加发贩卖海洛因5109克,唐华英贩卖海洛因5109克,张正海贩卖海洛因3089克,桂来银贩卖海洛因2589克,张正云贩卖海洛因2520克,张正兰贩卖海洛因300克,董加顺参与贩卖海洛因3420克(在逃)。该判决以贩卖毒品罪,核准了被告人刘正强、董加发、唐华英、张正海死刑,桂来银死缓,张正云无期徒刑,张正兰有期徒刑七年。6.情况说明及录音机照片。证实南溪县公安人员于1998年11月13日从刘正强住处搜查到录音机1部等物。7.同案被告人供述:(1)董加发供述,张正海母亲与桂来银到保山住在东方旅社,其叫哥哥董加顺到旅社桂来银的房间收下买600克毒品的现金4.2万元后,其和董加顺带上录音机,从缅甸“阿强”处拿到海洛因后将其中400克毒品装进录音机,另200克在旅社房间里用封口胶绑在张正海母亲的脚肚子上,桂来银他们就走了。(2)唐华英供述,与桂来银到保山从董加发、董加顺手中拿了600克海洛因,毒品是放在刘正强的录音机里面带回来的,其脚肚子上也绑了两块,回到重庆后毒品交给了刘正强,刘正强给其1000元。(3)桂来银供述,刘正强叫其和唐华英到保山用录音机装运毒品,从刘正强手中分别拿了2.1万元。到了保山东方旅社住下后,他给董加顺打传呼,后董加顺、董加发就来到旅社。我们把钱4.2万给了董加发,他们就把录音机提走了。过了两三个小时,董加顺两弟兄又来了,说录音机里有400克,后就把另200克绑在唐华英的脚肚子上。回到重庆在刘正强家中将毒品交给了刘正强,刘给了7000元。他把这7000元作为11月8日到保山买100克毒品的本钱。(4)张正海供述,其知道母亲和桂来银到保山用录音机装过一次海洛因回来。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加顺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其弟董加发等人贩卖海洛因共510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予以惩处。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核准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宜中刑二初字第6号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董加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阎 涛
审 判 员 李有干
代理
审判员 纪效明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 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大的。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执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