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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滨刑初字第145号

杭州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翱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犯著作权
当事人
杭州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翱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德义,方成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滨刑初字第14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杭州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赵伟胜。被告单位上海翱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郑黎明。被告人李德义。2010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1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XX、吴壮。被告人方成文。2010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1年1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2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杭州市公安局于同月19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田暐。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滨检刑诉(201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杭州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翱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李德义、方成文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志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杭州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赵伟胜、被告单位上海翱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郑黎明、被告人李德义及其辩护人XX、吴壮、被告人方成文及其辩护人田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2月至2010年12月,被告单位杭州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联线公司”)、上海翱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翱宏公司”)及上海翱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翱宏杭州分公司”)在经营期间,开发了“杭州世纪联线网吧多媒体系统”后,被告单位世纪联线公司、翱宏公司及翱宏杭州分公司将出资购买获得授权播放的影视节目以及公司员工利用网络下载工具在互联网上下载的、未经相关著作权人许可的电影、电视作品,均上传至被告单位翱宏公司设在陕西省西安市的“杭州世纪联线网吧多媒体系统”服务器(网址:www.cnnip.com、netbar.cnnip.net)。被告单位世纪联线公司、翱宏公司及翱宏杭州分公司采用直销(以每个账号每年1500元至2200元的价格直接向全国范围内的网吧出售)和代销(以每个账号每年4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向全国范围内代理商出售,再由代理商向网吧出售)的方式,共向全国1万余家网吧出售账号,并通过互联网向购买了账号的网吧提供服务器内的影视作品,供网吧上网人员观看。现经相关著作权人确认,“杭州世纪联线网吧多媒体系统”服务器内的510部欧美类影视作品、536部综艺类影视作品合计1046部影视作品未经相关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了相关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人李德义作为两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经营、管理的主管人员,起决定、授意等作用。被告人方成文作为两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出资人,起纵容作用。为证实上述所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吴聿立、董伟良、王平、傅芳芳、姚邦林、胡伟芳、朱丽艳、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版权认证函及附件、委托函及送鉴清单、工商注册资料、公司营业执照、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许可协议、节目授权证明书;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协议书、代理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及被告人李德义、方成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定被告单位杭州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翱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杭州分公司及被告人李德义、方成文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李德义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侵权作品数量的有关证据缺乏证明力或不具有证明能力和资格,数量畸多;被告人李德义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方成文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方成文应认定为从犯,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1日,被告人李德义、方成文与刘海沅经工商登记,共同成立了被告单位杭州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被告人方成文占75%股份,被告人李德义与刘海沅(2008年底实际退出公司,但工商注册未变)各占12.5%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方成文,经营范围是服务,具体是计算机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咨询(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2007年4月28日,被告人李德义、方成文和刘海沅收购了被告单位上海翱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05年10月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也是100万元,其中被告人方成文占75%股份,被告人李德义与刘海沅各占12.5%股份(2008年底刘海沅退出上海翱宏公司后,其中10.5%股份转给被告人方成文,另2%股份转给了世纪联线公司技术负责人姚邦林)。公司法定代表人仍为被告人方成文,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工程系统等。2009年6月10日,为经营需要,翱宏公司在杭州注册成立了上海翱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姚邦林任公司负责人。实际上,世纪联线公司、翱宏公司及翱宏杭州分公司均由被告人李德义负责经营、管理。2006年12月至2010年12月,被告单位世纪联线公司、翱宏公司及翱宏杭州分公司在经营期间开发了《杭州世纪联线网吧多媒体系统》后,被告单位世纪联线公司、翱宏公司及翱宏杭州分公司将出资购买获得授权播放的影视节目以及公司员工利用网络下载工具在互联网上下载的、未经相关著作权人许可的电影、电视作品,均上传至被告单位翱宏公司设在陕西省西安市的“杭州世纪联线网吧多媒体系统”服务器(网址:www.cnnip.com、netbar.cnnip.net)。被告单位世纪联线公司、翱宏公司及翱宏杭州分公司采用直销(以每个账号每年1500元至2200元的价格直接向全国范围内的网吧出售)和代销(以每个账号每年4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向全国范围内代理商出售,再由代理商向网吧出售)的方式,向全国1万余家网吧出售账号,并通过互联网向购买了账号的网吧提供服务器内的影视作品,供网吧上网人员观看。经司法鉴定检验,被告单位世纪联线公司、翱宏公司及翱宏杭州分公司共向全国14929家网吧出售账号;网吧充值数据表表明从2007年8月27日到2010年12月30日总交易金额为34882722元,折扣后实际交易金额为16437744元;涉案的“杭州世纪联线网吧多媒体系统”服务器内共有影视作品25936部(经整理,其中不重复的影视作品共有15408部)。经相关著作权人确认,其中510部欧美类影视作品、536部综艺类影视作品合计1046部影视作品未经相关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了相关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张志平的证言,证实世纪联线公司和翱宏公司是同一投资人,同一班员工,经营同样业务,主要经营世纪联线网吧多媒体系统,有偿提供网吧客户使用系统平台内的影视资源,其中大部分国外影片都没有购买版权的事实。2、证人游塘存的证言,证实世纪联线公司已经注册账号一万多个,公司在西安共有四台服务器存放影片,容量4000多G,影片来源一种是从版权分销商购买,一种是公司员工从网上下载的事实。3、证人杨世建的证言,证实世纪联线公司向网吧客户有偿提供影视节目,其中部分影视资料没有购买版权的事实。4、证人李霞、余佳源、于书珍、李晓敏、魏海旺、徐中询、张孟军、宋晓垒、叶林峰、惠玲的证言,均证实世纪联线公司和翱宏杭州分公司是同一家公司,经营的业务和工作人员一样,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方成文,总经理都是李德义,公司经营的项目是向网吧、代理商提供影视视听服务,其每人的销售额从20余万元至90余万元不等的事实。5、证人吴聿立的证言,证实世纪联线公司片源有分销商授权的和从网上下载的无授权的两种,在其电脑上有授权商提供的授权影片总清单的情况。6、证人董伟良的证言,证实世纪联线公司服务器上的影视有版权的大约有1000多部,其他2000余部都没有版权,没有版权的影片中大多是欧美电影和综艺节目。世纪联线开发的多媒体收看平台是用于在线收看公司服务器内的影音视频的,后台登陆后,“搜索”功能可以搜索到服务器内删除影音视频文件的历史记录,“列表”是添加的历史记录。7、证人王平的证言,证实世纪联线公司无版权的影片基本上都是欧美影片,容量几百个G,大约6、7百部,大都通过“电驴”进行下载然后由编辑部统一编辑处理上传的事实。8、证人傅芳芳、王慧的证言,证实上传到世纪联线公司服务器上的电影影视资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向电影影视版权商购买由版权商提供的影片,另一种是利用网络下载工具如BT、迅雷等从互联网上下载后进行编辑然后上传到公司服务器上,有一部分是没有授权的事实。9、证人姚邦林的证言,证实世纪联线公司的播放软件世纪联线多媒体系统是由其开发的,该播放软件安装在网吧的服务器上,网吧终端无需安装,在网页上直接点播放就可以观看影片。10、证人胡伟芳的证言,证实世纪联线公司的收支往来使用的都是赵伟胜的个人银行账户,基本不用公司注册的银行账户。每个月都有一份电脑打印的现金日记账交给李德义,电脑上没有存档,交掉后就删除了。财物收支也没有分类登记,开给网吧和代理商的发票已被扣押。现金日记账通过QQ发给张志平,每个月还有专门的收入清单记录公司的收入,就是公司的营业额,也就是公司通过从网吧和代理商这里得到的收入。公司每年的营业额大约有三百万元人民币。这两年因为侵犯著作权的赔偿金额大概有六、七十万,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诉讼由朱丽艳去处理。11、证人朱丽艳的证言,证实世纪联线公司、翱宏公司、翱宏杭州分公司其实是同一家公司,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2009年是以世纪联线公司签订,2010年一般以翱宏杭州分公司签订。公司上传的影视节目有一些没有版权,权利人通过与公司签订合同的网吧观看到后,就会委托律师告公司侵犯著作权,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要是侵犯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12、证人赵伟胜的证言,证实其在杭州市8家银行开通了个人银行账户供世纪联线公司使用,但不知道该公司在营业中有违法犯罪行为。13、证人申煜的证言,证实翱宏公司在陕西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托管服务器的事实。14、证人徐崇耀的证言,证实西安红树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销售“世纪联线网吧多媒体系统”,代理销售450个账号,合同价值18万元,平台内有4000余部影片的事实。15、证人李炜炜的证言,证实世纪联线公司员工与陕西红树林网吧连锁代理商签订代理销售协议的事实。16、证人李宁的证言,证实翱宏杭州分公司与其签订代理销售“杭州世纪联线网吧多媒体系统”的协议,其代理销售10个账号,合同价值5500元,系统内的影视资源有未经过授权的影片的事实。17、证人胡建平的证言,证实杭州科旗网吧支付给世纪联线公司1800元用于下载电影供网吧客户观看的情况。18、证人郑建浩的证言,证实捷胜网吧支付给世纪联线公司1500元,通过“世纪联线”平台,给网吧内的顾客提供在线影视作品观看的事实。19、证人韩诚骁、鲍新浩、王延文、周海峰、陈荣娟、XX、王骏等76人的证言,均证实其各自网吧支付给世纪联线公司费用,通过“世纪联线”平台,给网吧内的顾客提供在线影视作品观看的事实。20、证人朱立新的证言,证实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是对中国电影作品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在发现世纪联线公司及翱宏公司所有的“世纪联线网吧视频播放平台”上播放的《沂蒙六姐妹》侵权后,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0年12月6日世纪联线公司及翱宏公司由朱丽艳为代表,以电子版确认后传真签字盖章的方式,与冯麟代表的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双方就解决侵权问题进行了约定。21、证人安芙永的证言,证实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系影视剧版权经销商。世纪联线公司(合同显示实际购买人为翱宏公司)曾分二次向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购买了部分影视剧正版版权并签订了授权书及协议,后者将影视剧在中国地区信息网络的合法版权授权于前者。第一份授权书是在2009年5月15日签订,至2010年5月14日止,费用为一年八万元,授权了《扣篮对决》等45部影视剧版权;第二份授权书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11年5月18日止,费用为一年15万元,授权了《神探》等200部影视剧版权。22、盘石司鉴(2011)物检字第F0003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经对杭州市公安局提供的3台兼容计算机及7台服务器中的数据进行证据固定并提取其中视频文件内容等信息后,鉴定结论(1)送检的7台服务器长期处于运行且可提供Web及数据库等访问、下载状态;(2)检材数据库中提取到多个网吧充值记录,其中网吧充值数据表表明从2007年8月27日到2010年12月30日总交易金额为34882722元,折扣后实际交易金额为16437744元;(3)检材数据库中提取到最新网吧注册记录共14929条,注册时间范围从2006年12月30日到2010年12月30日;(4)所有检材中提取到视频文件共25936个,视频种子文件共12960个,所有的视频截图及视频文件原始信息被保存到证据硬盘2011F0003EHD01中的各检材编号目录下“视频文件截图”子目录中,检材(编号:2011F0003PC08)中的数据库CnnipWebDB中的表MovieContent提取到综艺类影片信息共1030条,欧美类影片信息共5460条,数据库CnnipBTDB中的表MDL_TorrentList提取到欧美类影片BT种子文件信息4101条,综艺类影片BT种子文件1040条,上述所有信息被保存到2011F0003目录中的“导出文件影片信息”目录下。23、委托函及送鉴清单、版权认证函,证实经公安机关向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提出对世纪联线公司、翱宏公司、翱宏杭州分公司通过“世纪联线网吧多媒体系统”和两个主网站(www.cnnip.com和netbar.cnnip.net)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古墓丽影》等视频节目的版权关系进行确认,其协会成员公司共拥有送鉴影视作品中的510部影视作品(附件)在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没有任何一家成员公司授权世纪联线公司、翱宏公司及其杭州分公司通过“世纪联线网吧多媒体系统”和两个主网站(www.cnnip.com和netbar.cnnip.net)提供该510部影视作品的下载观看服务。24、国家版权局关于批准美国电影协会在京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函,证实国家版权局指定美国电影协会(MPA)为其会员电影作品进入中国市场进行著作权认证的机构,并同意美国电影协会在北京设立代表处。25、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同意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延长驻在期限的批复,证实同意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延长驻在期限至2013年9月12日。26、《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证实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的主体资格。27、委托函及送鉴清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关于委托对﹤快乐男声﹥等综艺节目进行版权鉴定的函》的回复(一)及附件,证实公安机关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对在世纪联线公司查获的《快乐男声(大陆)》、《我爱黑涩棒棒堂(港台)》视频节目的版权关系进行确认,要求确认境外视频节目的播放是否经过权利人或著作权相关机构的授权以及国内综艺节目的播放是否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查阅,确认杭州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网络上播放的《女人我最大(港台)》、《非诚勿扰(中国大陆)》等共22个节目225部已涉及侵权。28、新闻出版总署版权管理司关于就网上影视复制品数量计算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权司2010第145号),证实关于计算网络传播侵权电影、电视剧的数量中,一部电影作品以一部作品计算,一部电视剧应以每部可单独利用的单集电视剧作为一部作品计算,计算方法也适用于其他可独立利用的版权保护的作品。29、视听播放许可证使用授权证明书复印件,证实景德镇市广播电视台现授权世纪联线网吧多媒体系统合法使用景视宽频www.jdztv.net下的二级域名cnnip.jdztv.net并传播影视节目。30、杭公治搜字(2010)005号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杭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世纪联线公司、翱宏杭州分公司与全国近700家网吧签订网络影视资源服务协议、世纪联线平台软件使用协议,并与全国270余家代理商签订代理销售协议以及部分影视作品得到相关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31、杭公治调取字(2010)001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托管文件复印件,证实翱宏公司在陕西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托管服务器、涉案服务器已被扣押的情况。32、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许可协议、宽带节目版权合作合同、影视节目网络版权转授协议、视听播放许可证使用授权证明书、节目授权证明书及附件等,证实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北京聚文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浙XX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佳韵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博翰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中联传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上海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与翱宏公司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许可协议或授权书,授权翱宏公司在拥有的官方网站www.cnnip.com/net/com.cn/cn音视频播放平台名称为“世纪联线网吧联盟”以及网吧播出、下载使用相关影视作品的情况。33、视听播放许可证使用授权证明书,证实景德镇市广播电视台授权世纪联线网吧多媒体系统合法使用景视宽频www.jdztv.net下的二级域名cnnip.jdztv.net并传播影视节目。3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实翱宏公司2009年11月17日经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批准,取得在上海市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效期至2014年11月16日。35、和解协议、调取证据清单、民事裁定书,证实2010年12月6日,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上海翱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与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甲方)签订和解协议及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于2010年12月6日撤回了对两家公司起诉的情况。36、世纪联线公司提供的《收入清单》,证实2010年世纪联线公司营业收入近400万元的事实。37、世纪联线公司提供的《现金日记账》,证实2010年世纪联线公司收支情况。38、杭州市公安局冻结、查询存款通知书,证实冻结、查询涉案银行账户的情况。39、杭公治调取字(2010)002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文件复印件,证实西安红树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翱宏杭州分公司签订“世纪联线网吧多媒体系统”代理销售协议并已将45000元人民币转入收款人为赵伟胜的世纪联线多媒体账号的情况。40、杭公治调取字(2011)003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文件复印件、截图,证实李宁与翱宏杭州分公司签订“世纪联线网吧多媒体系统”代理销售协议并已将5500元人民币支付,翱宏杭州分公司与杭州西子网景翠苑店签订《世纪联线平台软件使用协议》、与捷胜网吧和科旗网吧签订《网络影视资源服务协议书》,在科旗网吧服务器上通过截图方式打印的世纪联线电影名目涉及影视作品665部的情况。41、协议书、代理协议,证实世纪联线公司、翱宏杭州分公司与全国近700家网吧签订网络影视资源服务协议、世纪联线平台软件使用协议,并与全国270余家代理商签订代理销售协议。42、公证书,证实有关公证处对有关使用世纪联线平台软件的网吧,侵权播放个别影视作品进行公证取证的情况。43、工商注册资料、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及设立登记资料、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变更登记资料、年检报告书、公司基本情况、营业执照,证实世纪联线公司、翱宏公司、翱宏杭州分公司的股东出资转让、工商登记注册及变更情况。4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实翱宏公司于2009年1月19日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45、杭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三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分别证实(1)上海盘石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对涉案服务器进行鉴定检验过程中在检材中提取到视频文件、影片名称、影片简介等影片信息,故出具的《鉴定检验报告书》中以“个”、“条”为涉案影视作品的统计单位。本案中经相关权利人或著作权管理机构认定为侵权的涉案影视作品均为独立的、不重复的欧美类电影和综艺类影视作品,不涉及到电视连续剧以及本案中,已有部分欧美类和综艺类影视作品被相关著作权人或著作权管理机构认定为侵权;(2)由于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是国内唯一一家欧美类影视作品著作权管理结构,因其引进、拥有授权的影视作品数量有限,故无法对剩余欧美类影视作品进行侵权认定。另根据中国权利保护中心2011年5月26日、28日回复的认定结果,除前期认定结果外,还有311部综艺类影视作品被认定为侵权;剩余涉案综艺类影视作品因权利人分散、授权环节多、部分权利人在海外等因素,无法作出认定;(3)因涉案公司从2006年成立之初就通过BT、电驴等途径非法下载侵权影视作品,且下载后不保留相关电子数据等证明材料,故关于非法下载的相关证据已无法取得;(4)关于世纪联线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中涉案影视作品著作权例外情况的问题,经查证,因所涉影视作品量多、授权环节多、且部分来自海外,相关著作权管理部门口头答复无法分清涉案影视作品中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已经届满的作品数量;(5)经司法鉴定检验,涉案的“杭州世纪联线网吧多媒体系统”服务器内共有影视作品25936部,办案单位杭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三大队经整理,其中不重复的影视作品共有15408部。46、调取证据清单、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宽带节目版权合作合同两份附协议节目清单,证实2009年3月1日,李德义代表翱宏公司与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签订宽带节目版权合作合同的情况。47、调取证据清单、《勇敢的心》电影版权授权证明文件,证实由法国陈氏传媒拥有版权的《勇敢的心》已授权北京左岸唐人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直接销售并与中国大陆客户签署相关合同,北京左岸唐人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又授权上海激动通信有限公司拥有该节目在中国地区所涉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48、关于委托对《快乐男声》等综艺类涉案影视作品的版权进行补充鉴定的函,证实公安机关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2011年3月2日回复的第一批认定结果(共计225部综艺类影视作品)进行补充认定及对剩余的805部综艺类涉案影视作品进行版权认定,以确认上述涉案影视作品是否经过版权人或者著作权相关机构的授权。49、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关于委托对﹤快乐男声﹥等综艺类涉案影视作品的版权进行补充认定的函》的回复(一)及附件,证实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致函给第一次回复中涉及的权利人,请求对翱宏公司、翱宏杭州分公司使用第一次回复中的节目是否经过授权进行确认。经确认,两家公司对《非诚勿扰》等22部综艺类影视作品未有版权人授权。50、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关于委托对﹤快乐男声﹥等综艺类涉案影视作品的版权进行补充认定的函》的回复(二)及附件,证实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致函相关权利人,确认世纪联线公司、翱宏公司、翱宏杭州分公司对《快乐男声》2010全国总决赛4进3等51个综艺类节目未有版权人授权,统计该51个综艺节目后确认侵权的综艺类视频节目共计311部。51、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关于﹤关于要求确认涉案影视作品有无侵权的函﹥的复函》及附件,证实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于2011年1月13日复函杭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三大队,说明据协会之前从世纪联线公司获得的相关文件(详见附件)显示,世纪联线公司从北京聚文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星华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广州市君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北京佳韵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获得授权影视节目1413部,经与来函所附影视作品目录比对(详见电子邮件),其中有469部与其提供给协会的授权文件中部门节目相匹配,但11家公司给世纪联线的授权是否真实有效无法进一步核实。52、杭州世纪联线提交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的相关文件,证实相关公司授权上海翱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53、国家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2010年1月11日致浙江省广播影视局文件复印件,证实世纪联线公司、翱宏公司及杭州分公司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事实。54、浙江省版权局浙权罚(20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浙江省版权局于2007年4月17日认定世纪联线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利用BT等方式大量下载电影作品(包括《金赛性学教授》等390部影片)并在“世纪联线”网站上供会员付费观看,此行为严重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决定给予世纪联线公司行政处罚的事实。55、杭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三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德义、方成文被抓获归案的情况。56、被告人李德义、方成文的户籍证明,证实两被告人的身份情况。57、诉讼代表人赵伟胜、郑黎明的当庭陈述、被告人李德义、方成文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当庭的供述与辩解,与上述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关于被告人李德义的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侵权作品数量畸多,有关证据缺乏证明力或不具有证明能力和资格的辩护意见,经查,指控的1046部侵权作品数量系由适格的认证机构认证后统计得出,且已排除了各种非侵权作品存疑的可能,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杭州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翱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电影、电视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系共同犯罪。两被告单位向全国14929家网吧出售过账号,且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应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李德义作为两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经营、管理的主管人员,在两被告单位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电影、电视作品通过互联网提供给相关网吧的过程中,起决定、授意作用;被告人方成文作为两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出资人,明知两被告单位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电影、电视作品提供给相关网吧,仍提供经营资金,起纵容作用;对被告人李德义和方成文的行为,亦应按照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方成文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方成文系从犯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单位故意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故对该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鉴于归案后,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均予以从轻处罚;同时,两被告人均系初犯,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各辩护人据此提出的从轻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被告人李德义及其辩护人要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方成文的辩护人要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因本案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故均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杭州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单位上海翱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德义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14年12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方成文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9日起,扣除先前被刑事拘留的1天,至2016年4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毅

代理

审判员 金 炜

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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