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6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佩德,男,194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原漆园镇丁沟村丁庄现并为漆园办事处十里井村丁庄),
委托代理人:郁国然,男,195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克祥,男,194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景标,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丁佩德因与被上诉人陶克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一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佩德及委托代理人郁国然、被上诉人陶克祥及委托代理人刘景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一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杜亚莉
代理
审判员 罗 胜
代理
审判员 范荣鑫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艳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