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34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边县人民法院(2003)定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生活特别困难,本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10000元,下剩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放弃部分本院再不予执行,执行费免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03)定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定平
审 判 员 万 林
代理
审判员 孟昭江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