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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1512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51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其余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晓风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