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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城法民二初字第71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吴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2
公开日期
2018-04-08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吴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城法民二初字第7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惠州市环城西一路20号。负责人陈立新,行长。被告吴冲,男,仫佬族,1985年8月11日出生,住址:广西罗城仫佬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诉被告吴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8元,减半收取为8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担。

审判长  张永生

审判员  徐秀群

审判员  赖素霞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鸟 来自